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摄影作品属本法保护范Χ。其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此,特签定该合同书。
经双方协商同意:
一.作品《》同意由使用方在 范Χ内使用次,
其转让费为人民币万仟 佰 拾 元。
二.作品《 》同意由使用方买断使用权(保留作品署名权),
其买断费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
约Υ责任:
1.使用方超次数使用该作品ÿ次应加倍支付著作权所有者报酬。
2.著作权所有者卖断作品使用权后,不得再次出售该作品的使用权,Υ者必须支付对方加倍的Υ约金。
以上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可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具同等效力。
作品样照或底片:拍摄日期年月日
著作权所有者(签章):
使用者(签章):
编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