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一、 乙方因办公之需现向甲方订购租赁由甲方拥有全部物业权益可供出租的位于成都市提督街与西沟头巷交汇处“四川建行大厦”第层、房号为室的房产,租赁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产”)。
二、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该房地产的租赁定价为每月元/平方米,乙方所租赁写字间每月租赁金共计。
三、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在签定本协议书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等于一个月租金共计人民币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的定金。
四、 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四川建行大厦租楼协议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正式签定《四川建行大厦物业租赁合同书》,签定时乙方应将本协议退还甲方,在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协议书中的乙方已缴定金充抵租金保证金,不足部份由乙方另行支付。
五、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中规定,如乙方未能在《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署《四川建行大厦物业租赁合同书》,即视为乙方自行终止本《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并放弃乙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益,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定金视为乙方对违约的赔偿,甲方有权不予退回乙方已缴付的定金,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租,而无须通知乙方。
如甲方在《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悔约不向乙方出租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房产,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在违约之日起十五天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本协议则随之作废。
六、该房产的用途为办公使用的写字间。
七、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调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协议签定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四川建行大厦租赁写字间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九、本合同的解释权归恒兴业(成都)实业有限公司。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