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 合 約
臺北市內湖區新湖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
向(以下簡稱乙方)
租用營業大客車,雙方同意在顧及安全及權益的原則下,議定合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租用乙方營業大客車 輛,車號及車齡為:(車齡須在五年之內)
車號
車齡
(如簽約時δ能確定,至少應於活動前三日將用車資料寄送或傳真至學校)
二、租用時間:自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起,
至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止。
三、行程及停留地點:自本校校門口啟程(:) →
→ 回本校校門口止(:)。
四、租金:甲方應付給乙方租金ÿ輛新台幣元整,共租輛,合計新台幣元整。
五、付款方式:用車完畢後,經甲方核實結算後付清之。
六、乙方所提供之車輛,須為該公司所有之車輛,並經交通監理單λ檢驗合格、保養良好、安全可靠,且車齡在五年之內;乙方如無法供應全數車輛,而需調用他行車輛時,須先徵得甲方同意,其車齡及車況應與本合約所定之條件相同,駕駛並應與領隊老師配合。本項約定如有不實,其產生之各項後果概由乙方負責。
七、乙方擔任駕駛人員必須身心健康、持有職業大客車之駕駛執照,活動當天駕駛員應衣著整齊,避免在學生面前抽煙、嚼檳榔、說粗話等行為,並嚴禁酗酒、滋事等事宜,行程途中不可開快車、趕時間、不當超車,且注意學生上下車之安全,配合領隊教師指揮。
八、乙方應於用車當天出發前做好車輛保養工作,並提供ÿ輛車之車輛安全檢核表(如附件),會請校方人員共同檢查確認。為確保行車安全,該表填寫如有不實,其產生之各項後果概由乙方負責。
九、延期用車:甲方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權要求乙方延期出車,延期使用之日經雙方協議後另行履行之。
(一)因天候因素無法實施校外教學時。
(二)其他不可抗拒情形致使無法實施校外教學時。
十、解除合約: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隨時解除本合約,如乙方已載運甲方乘客,乙方應負責將甲方所乘乙方車輛之乘客載運回原出發點,除以本項合約租金之百分之十做為賠償外,另由甲方按情節損失提出必要之賠償,乙方不得拒絕。 [page]
(一)乙方δ能如期供應車輛,或所提供之車輛數目不足,或車輛狀況不符合約條件。
(二)乙方所提供之車輛,δ能按時在指定時間內到達且逾時過久,致使行程嚴重耽擱。
(三)乙方所提供之車輛駕駛員態度惡劣,或有不 指揮、酗酒、滋事等行為。
(四)車輛中途故障無法立即修復,且無法立即調派接駁或替代交通工具情形。
十一、保險、賠償與罰則:
(一)乙方應向保險公司辦理車輛第三責任險及乘客旅遊保險,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如發生因車輛而引起之意外事故,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賠償或負責向投保之公司按乘客保險辦法規定辦理賠償。
(三)乙方所提供之車輛,δ能按時依約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等候時,ÿ車ÿ逾分鐘,扣罰新台幣元整,如逾時 分鐘以上致使行程嚴重耽擱,甲方得視狀況提出解除合約,並依本合約第十條有關解除合約之條文協議賠償,乙方不得拒絕。
十二、訂約時,乙方應提供該公司相關合法證件、最新年度繳稅、票據記錄。
十三、本合約自簽約起生效,至用車完畢無意外事故發生,結清租金後失效。
十四、本合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十五、本合約如有其他附加事項,經雙方協議後得於本條款後另行加註。
立合約書人 甲方:臺北市內湖區新湖國民小學
負 責 人:曾校長雪娥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114民權東·六段138號
電話:(02)279653721
乙方:
負 責 人:
營業執照:
地址:
電話:
保 證 人:
負 責 人:
營業執照: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