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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产测绘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9-24 24
核心提示:  通  告  房产测绘与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购房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  告  
房产测绘与房屋建设开发单位和购房百姓的利益密切相关。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刊登《厦门市房产测绘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该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来信请寄: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  
松柏大厦写字楼7楼叶玛瑙收  
邮编:361012  e-mail:xmtdjqjc@public.xm.fj.cn  
时间:7月13日至7月23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房产测绘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负责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房产测绘单位资格管理第六条本市房产测绘管理实行“厦门市房产测绘许可证”和“厦门市房产测绘技术岗位资格证”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均应取得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厦门市房产测绘许可证”,凡在本市从事房产测绘活动的技术人员均应取得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厦门市房产测绘技术岗位资格证”。第七条测绘单位申请“厦门市房产测绘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地籍测量和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地籍测量和房产测绘二年以上,无严重不良记录;2.持有厦门市房产测绘岗位资格证(测量员)的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持有厦门市房产测绘岗位资格证(质检员)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5人以上;3.设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具有切实可行的房产测量质量技术管理规程;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承诺承担小面积房产测绘任务。第八条申请“厦门市房产测绘岗位资格证(测量员)”和“厦门市房产测绘岗位资格证(质检员)”的条件:1.具备测绘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参加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的专项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厦门市房产测绘许可证”的单位,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厦门市房产测绘岗位资格证(测量员)”和“厦门市房产测绘岗位资格证(质检员)”实行年检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证:1.年度 技术业务考核不合格;2.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3.在测绘成果资料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厦门市房产测绘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房产测绘许可证”:1.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在测绘成果资料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业务能力低下,年完成测绘业务量低于各测绘单位平均量的30%的;3.单位制度不全,队伍管理不善,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问题的;
4.不能保证测绘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任务,多次被投诉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小面积房产测绘任务的;6.持证人员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资格证,或持证人员自然流失,造成单位内持证人员数量少于规定要求的。第三章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十二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委托持有“厦门市房产测绘许可证”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第十三条房产测绘委托单位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房产测绘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标的、测绘时限、房产测绘依据的规范和标准、测绘成果的验收、委托方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测绘费用取费标准和结算方式、质量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异议处理等。第十四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房产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第十五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遵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即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一级检查为过程检查,在全面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承担。二级检查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验收工作在二级检查合格后由房产测绘单位实施。二级检查和验收工作完成后分别写出检查、验收报告。第十六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的最终验收工作由任务的委托单位组织实施,验收项目及内容均按《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工作结束后委托单位应出具检查报告和验收书,对测绘成果资料(特别是共有共用部位的认定,对各部分面积有无异议)作出是否认可的结论。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在组织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的最终验收中,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按照双方在《房产测绘合同》中约定的异议处理方式处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第十八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经房产测绘委托单位最终验收后,房产测绘委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资料向业主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由房产测绘委托单位和测绘单 位共同负责业主对房产测量资料的查询答疑。业主对房产测绘资料有异议的,由房产测绘委托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房产测绘单位负责测绘资料的修正并将测绘资料修正的情况和业主反映的意见汇总报送审核部门。第五章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第十九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经委托单位最终验收,并经向购房业主公示后,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到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申请成果审核,填写《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审核申请书》,并按规定的格式提交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第二十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由房产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核部门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并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imbsystem)tahttp-equiv="content-type"content="text/html;charset=gb2312">
varinfosafekey="办证";document.clear();一流信息监控系统提醒您:很抱歉,由于您提交的内容中或访问的内容中含有系统不允许的关键词或者您的ip受到了访问限制,本次操作无效,系统已记录您的ip及您提交的所有数据。请注意,不要提交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本次拦截的相关信息为:办证 alert("信息监控系统检测到不允许的词办证");document.clear();close(); document.clear(); document.writeln("由于页面存在不良信息此页已被关闭"); location.href='about:blank';?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暂行办法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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