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淄博职业学院关于临时用工及临时工资暂行规定》,为加强用工管理,确保临时用工的安全,使临时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适应学院各项工作的需要,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临时工,包括学院内任何部门聘用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人员。不包括外聘教师和本院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临时工人身安全,用工部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临时工必须遵守生产(工作)中的各种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对违纪违法和违反各项规章制度者要严肃处理。
三、临时工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不得突破设定的编制缺员情况。聘用临时工需提前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审批登记手续完备,方可使用。凡使用没有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临时工,视为非法用工,不享受学院临时工待遇。如果发生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责任,对因劳务纠纷或伤亡事故引致的一切后果,由用工部门负责。
四、在编制计划内的临时工变更,按规定提前一周填报《用工审批表》、《临时工登记表》和《临时用工月报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方可变更。在编制计划外,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临时工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组织人事处申报使用计划,填写《用工审批表》,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聘用。
五、聘用临时工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招用的临时工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要求出具区县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且时间不超过半年)。女50岁以上,男60岁以上者原则上不再聘用;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六、用工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充分调动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经聘用的临时工原则上实行15天的试用期(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不予发放工资。
七、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对试用合格的临时工在试用期满后的7日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协议,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八、用工部门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按要求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表与工资发放表报人事科(承包经营的用工部门需对临时工管理情况及时备案
)。逾期不报,工资延缓发放。
九、用工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在办理用工登记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