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1号)
二、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13号)
三、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唐政办函〔1999〕163号)
四、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2004〕6号)
五、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2005〕2号)
六、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5〕3号)
七、唐山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6〕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