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民法  工伤  刑法  人民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  民法典  噪声  国监察法  公安  物业管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8-08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为保障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为保障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将市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处罚及相关强制权)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政府及其部门特有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行使。

二、委托行使行政执法的法律后果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承担形式责任,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承担实质责任。

三、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结论需经上级机关批准或向上级机关报告的,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有关程序转报办理。

四、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手续由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打赏
 
更多>同类法律法规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上海分类信息 胶质瘤
网站首页  |  支付方式  |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3414号-3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