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临时性广告,是指因庆典、文化、体育、商业活动的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地及设施等设置的横(条)幅、布幔、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的公益性、商业性短期户外广告。
第四条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市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设施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
(一)人行天桥、高架桥、江河桥梁及路灯线杆;
(二)行道树或公共绿地;
(三)道路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
(四)闽江两岸建筑物朝向江面的立面;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地带;
(六)市区市容严管道路,具体范围由市城管委对外公布。
因节庆日或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在上述禁止区域或设施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在相同位置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应当间隔30日以上。如需延长设置时限,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
第七条 设置道旗、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设置横(条)幅、布幔等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市容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二)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数量、时限和效果图;
(三)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场地或附着设施的业主同意证明;占用城市道路的需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市容观瞻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 设置路灯线杆道旗广告的,应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设计美观、协调和大气,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单根路灯杆上最多设置两面,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0.8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十条 设置布幔式广告的,其总面积宜小于等于设置建筑物外墙面总面积的40%。
第十一条 充气模型、实物造型等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广告,仅限于设置在展销或展览会场、运动会场等活动场地内;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设置人应对所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设施安全承担监管责任。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临时性广告的检查、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破损、污浊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人应当及时整改或撤除,消除安全隐患。
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或者管理需要,设置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撤除。
第十三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四条 市城管委与区市容局应当实现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情况的信息共享,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区市容局应当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设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临时性广告,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城管委、区市容局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违反批准要求设置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由区市容局责令改正,依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户外临时性广告设置人一年内累计二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一年内暂停受理其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申请;其中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临时性广告,一年内累计二次未及时整改或撤除的,三年内暂停受理其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申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对户外临时性广告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