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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7-12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至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局

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委托至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局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和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局要做好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权限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实施后,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局在其辖区内以省国土资源厅名义行使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权,加强对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企业监督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产煤市(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指导、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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