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等六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五)项。
二、《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三、《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二条。
四、《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删去第五十一条。
五、《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
删去第十六条。
六、《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哈尔滨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等六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