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建设发展,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保在该区实施有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
一、由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市、区两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市、区两级有关行政处罚事项,按照本决定附件《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表》明确的具体事项实施。
二、委托部门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便捷服务,并且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和被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应当主动与委托部门对接,建立健全被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四、委托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及被委托主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部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政行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且将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报送委托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表
附件
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表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委托部门
被委托部门
备注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
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3.《贵阳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
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户外广告设置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若已委托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市城乡规划局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收回在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内的委托权限,并变更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的委托合同后,方可委托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
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4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查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
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5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利用市政设施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2.《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
市城市管理局
南明区城市管理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
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实施中需依法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代办相关事务。
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南明区城市管理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
经济区有关行政机关
7
劳动保障监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