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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1-29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8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市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8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6件市政府规章,废止后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大同市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二、《大同市国有土地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三、《大同市弃婴弃儿权益保障办法》

  四、《大同市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五、《大同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

  六、《大同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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