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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0-20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  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碳排

  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工业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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