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清理,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沈政令[1998]第15号
二、《沈阳市技术工人培训和使用办法》沈政令[2008]第03号
三、《沈阳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沈政令[2003]第22号
四、《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沈政令[1994]第26号
五、《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沈政令[2007]第75号
六、《沈阳市浑河城区段及环城水系水污染防治办法》沈政令[2004]第35号
同时,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第8条的决定》沈政令[2004]第37号中规定的沈阳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统筹部分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