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经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等4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5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可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从事其他行业免征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
(四)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商混管理机构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办理销售合同备案手续”修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五)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四款“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经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的规章目录
(一)《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2002年4月6日公布)
(二)《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2006年6月26日公布)
(三)《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2009年5月31日公布)
(四)《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2009年8月21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