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以下4件政府规章:
一、《广州市客运口岸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日穗府〔1992〕128号发布)。
二、《广州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1992年7月4日穗府〔1992〕64号发布)。
三、《广州市实施〈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细则》(1994年5月6日穗府〔1994〕36号发布、2008年1月5日穗府令〔2008〕1号修改)。
四、《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2日穗府〔1996〕129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