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995年5月22日颁布实施以来,对完善我市办医格局,整顿滥办医、办医乱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不断出台,《暂行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和国家政策不符,无法满足现实工作需要,已经不具有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呼和浩特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暂行规定》,对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依据上位法和现有政策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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