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1992年7月30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市拥军优属和规范军人抚恤待遇发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施细则》规定的具体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而且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烈士褒扬条例》的内容相冲突,已经不具有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呼和浩特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