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民法  工伤  人民法院  刑法  工伤保险条例  噪声  民法典  国监察法  公安  物业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6-01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三、《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将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赏
 
更多>同类法律法规

推荐图文
推荐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sitemaps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鄂ICP备06013414号-3
小说下载
Powered By falv.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