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二、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三、深圳市行政监察申诉案件处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确认为政府规章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
五、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