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4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共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71号公布,2014年1月30日省政府令第210号修正。
该规章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不一致,且农业部于2006年6月28日公布的《蚕种管理办法》对蚕种管理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目前我省蚕种管理工作适用《蚕种管理办法》,故该规章应当予以废止。
2
江西省森林资源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1998年2月10日省政府令第64号修正,2002年1月17日省政府令第109号修正。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规定,不再编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林木采伐作业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而该规章规定,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内容包括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对伐区进行监管、检查、验收等,这与国家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最新政策明显不一致,故该规章应当予以废止。
3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日省政府令第95号发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该规章已被2013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所替代,故该规章应当予以废止。
4
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2005年11月9日省政府令第144号发布。
该规章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抵触,故该规章应当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