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废止规章目录
1、《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6日市政府54号令发布,2010年12月11日市政府153号令修正)
2、《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2001年2月27日市政府78号令发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173号令修正)
3、《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139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