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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1-05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

  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废止规章目录

  1、《抚顺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6日市政府54号令发布,2010年12月11日市政府153号令修正)

  2、《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2001年2月27日市政府78号令发布,2014年8月24日市政府173号令修正)

  3、《抚顺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3月30日市政府139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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