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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9-10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

    黑龙江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中,有3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建议取消3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文件设定事项,1项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本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7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设立依据

行使主体

处理决定

备注

1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政府(省发改委承办)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核

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发改委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3

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审核

一、《黑龙江省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黑劳发〔1998〕144号)
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4〕222号)

省人社厅

取消,转为事后备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4

权限内在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年8月13日修订)

省水利厅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5

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省林业厅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6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省发改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7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核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发改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8

使用中央政府投资资金的计划申报下达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省发改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9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53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

省发改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0

权限内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民委(省宗教事务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省政府(省财政厅承办)、省财政厅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2

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计划和专项经费审批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

省人社厅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3

国家资助赴境外重点培训项目审批

一、《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8〕9号)
四、《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

省人社厅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4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承办)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5

权限内土地征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承办)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6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省政府(省物价局承办)、省物价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17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站审批

一、《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人社厅

调整为行政许可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事项

18

权限内土地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
三、《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承办)

调整为行政许可

对应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19

垦区所属农、牧、林场,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的土地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3日修正)
三、《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四、《关于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118号)

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承办)

调整为行政许可

对应国务院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20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国家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

省卫计委

调整为行政许可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事项

21

保健食品注册(初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
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

省食药监局

调整为行政许可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事项

22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黑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黑科发〔2012〕36号)

省科技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23

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

一、《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2〕760号)
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科联发〔2012〕86号)

省科技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24

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黑龙江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黑科发〔2007〕83号)

省科技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25

省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审批

一、《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二、《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6〕57号); 三、《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3〕60号); 四、《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1994〕231号);  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六、《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2011〕316号);七、《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430号);八、《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140号);九、《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科联发〔2011〕96号);十、《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科发〔2013〕13号);十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7〕90号);十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科发〔2003〕107号);十三、《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5〕11号);十四、《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黑科发〔2005〕74号)

省科技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26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基地)申报推荐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二、《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2〕762号);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四、《关于印发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改〔2011〕538号);五、《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93〕060号);六、《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2011〕36号);七、《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八、《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九、《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十、《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十一、《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2012〕127号);十二、《印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十三、《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十四、《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28号);十五、《关于印发<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2005〕264号)

省科技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27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审批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省人社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28

“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审批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二、《关于印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73号)

省人社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29

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2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省国土资源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30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初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11号)

省农委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31

跨地市林区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及证书核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省政府(省林业厅承办)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32

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审核

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

省林业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33

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省体育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对应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调整为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

34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35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36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37

美术品进出口非经营活动审批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文市发〔2009〕21号)

省文化厅

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附件2

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共计47项,其中取消13项、下放31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3项)

序号

职权名称

类型

设立依据

行使主体

处理决定

备注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行政确认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

省工信委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2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的税费减免

税费减免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省工信委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3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三、《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

省民政厅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4

全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省财政厅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5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省财政厅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6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

其他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2号)                          四、《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66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省国土资源厅

取消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取消事项

7

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推荐

行政确认

《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3〕53号)

省人社厅

取消

 

8

省(星)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

行政确认

一、《关于做好申报认定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省(区、市)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65号)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政策任务分解的通知》(黑政办函〔2014〕24号)

省人社厅

取消

 

9

高校毕业生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确认

行政确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30号)

省人社厅

取消

 

10

新型建筑材料产品认定

行政确认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号)

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取消

 

1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样品检验机构的确认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省食药监局

取消

 

12

漂流旅游经营场所达标单位确认

行政确认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综发〔1998〕9号)

省旅游局

取消

 

13

博物馆年检

年检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令第35号)

省文化厅

取消

 

14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人社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15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

省人社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

 

16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省人社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

 

17

专科学校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省人社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18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省人社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19

除省属学校、企业、行政协会以外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省人社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属于“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批”项目子项

20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8日修订)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21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工伤保险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8日修订)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22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23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24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25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26

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者工资保障金启动后未及时补交的处罚

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3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27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28

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29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0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1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2

对中外合作办学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3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2年7月18日修正)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4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5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6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7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8

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伪造、涂改、转让、冒用、买卖就业证和就业许可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年12月19日通过)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39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40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省人社厅

部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省级负责重大疑难案件和国家、省政府交办案件以及跨区域案件。
“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41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认定

行政确认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4号)

省人社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42

省直单位以外的高级专家延聘

行政确认

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部分高级专家延聘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35号)
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省政府(省人社厅承办)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

属于“高级专家延聘”项目子项

43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省人防办

下放至设区市级、县级人防主管部门

 

44

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

省政府(省教育厅承办)、省教育厅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教育部门

属于“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及省直部门管理的中等专业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项目子项

45

现役军人以外人员申报烈士确认

行政确认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

省政府(省民政厅承办)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46

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资金及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行政许可

一、《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民委(省宗教事务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47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有关项目的审核确认  

行政确认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8号)

省财政厅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对应国发〔2015〕27号文件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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