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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8-17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  2015年7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  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

  2015年7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

 

  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依法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4〕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的通知》(国发〔2015〕18号)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凡法律、法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政府规章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本市有关政府规章中的规定,凡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等政府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四、上述有关政府规章的调整实施试行期限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依据上位法修改完善有关政府规章;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政府规章规定。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

 

  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

 

  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序号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调整实施

 

  情况1《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

 

  第三十四条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改为备案管理。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

 

  第三十五条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其财产或权益的审批。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其财产或权益的审批。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改为备案管理。3《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

 

  第三十六条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改为备案管理。4《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

 

  第三十七条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各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改为备案管理。5《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

 

  第六条根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委员会可以在保税监管区域内行使以下管理权限:

 

  ……

 

  (二)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对外贸易管理等管理权限;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改为备案管理。6《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应当经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改为备案管理。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编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gz0111001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市外经贸局gz1811001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含变更、分立、中止和终止)gz1811002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核准gz1811003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gz1811004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gz1811005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2保留的非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编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外经贸局gz1821006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审批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改为备案管理。8《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附件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

 

  主体序号项目名称下放

 

  方式下放后

 

  实施主体备注市外

 

  经贸

 

  局36市级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部分

 

  委托

 

  下放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含“市级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gz1811005)”。附件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编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发展改革委gz011100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需报省、国家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该事项含“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取消发改部门“市级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外经贸

 

  局gz1811001市级审批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含“市级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gz1811005)”。gz1811003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财产、权益的审批二、保留的非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主体编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外经贸局gz1821006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审批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改为备案管理。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省府办公厅。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5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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