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1995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