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申领准驾证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核发地的残联提出申请,当地残联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送交具有鉴定资质的医院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并对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准驾证予以收缴。”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按照驾驶机动车依法处理。”内容删除。
二、《昆明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移风易俗促进文明殡葬的若干规定》(市政府公告第24号)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七)项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拆除” 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中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内容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
(四)在第(九)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提供墓地的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其他项的序号依次顺延。
四、《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办法》(市政府公告第43号)
将第十八条第(二)项中的“资格”修改为“人员配备情况”。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