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决定废止18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三、《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四、《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五、《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六、《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七、《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八、《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九、《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十、《长春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十一、《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十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十三、《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十四、《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十五、《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六、《长春市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十七、《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十八、《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