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46号公布 自2014年1月5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武汉化工区)的管理,促进武汉化工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化工区。
第三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武汉化工区总体规划、发展规划的要求,将武汉化工区建设成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产业基地和长江中游化工物流基地。武汉化工区重点发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化工港口物流等相关产业。
第四条武汉化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武汉化工区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区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会同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武汉化工区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五)负责武汉化工区内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科技、环保、安全生产、国有资产、教育、民政、卫生和计生、财政等行政管理工作;
(六)负责武汉化工区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武汉化工区内的派出机构;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武汉化工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负责武汉化工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量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人员编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等方式,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用编机制。
市公安、税务等部门在武汉化工区设立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部门法定职责赋予派出机构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派出机构接受上级派出机关的领导和武汉化工区管委会的指导、协调。
第六条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相关区域和行业规划等要求,按照石化行业产业特点和建设一流生态化工园区的目标,制订武汉化工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武汉化工区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受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委托,负责武汉化工区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和供应工作。在业务方面接受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的统筹和协调,并接受市国土规划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应当制订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支持区内单位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并在创新创业扶持、人口管理、未成年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第九条武汉化工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工业生态的发展理念,利用良好的山水自然资源,构建高标准的自然生态防护体系, 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动园区经济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第十条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应用先进的物联网技术打造现代化仓储和运输平台,开发建设化工物流中心和化工交易平台,促进化工港口物流区建设。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武汉化工区设立化工新技术研发中心、大型企业研发中心、产学研基地,建设化工测试中心、检测机构等高端服务平台,为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提供支持。
鼓励在武汉化工区设立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场地、设备、资金、市场推广等创业服务。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在武汉化工区内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含港、澳、台)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武汉化工区投资各类化工、公用工程和产业配套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
武汉化工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资,支持区内企业协作发展、技术改造以及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三条禁止在武汉化工区内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武汉化工区总体规划的项目。
武汉化工区的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用先进工艺组织实施、生产,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武汉化工区内企业的环境管理,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跟踪评价。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在武汉化工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审批,以及环境监测、排污总量控制、污染事故和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武汉化工区内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本质安全园区的要求,逐步实施封闭式安全管理,统筹建立园区应急机构和队伍,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以及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行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对已授权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进行审批。
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行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给武汉化工区管委会,由其以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名义实施。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委托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与武汉化工区管委会签订委托书,对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委托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对外公布。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应当按年度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
暂不具备委托行政审批条件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在武汉化工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直接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由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也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地方性法规未明确规定武汉化工区管委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武汉化工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武汉化工区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就委托的具体行政执法事项与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或者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签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暂不具备委托行政执法条件的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由该部门在武汉化工区内直接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第十七条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按照“办事不出园区”的原则,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完善政府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体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优质规范的服务。
第十八条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武汉化工区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内容、依据、程序、时限、结果、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武汉化工区行政服务和经济社会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十九条投资者、经营者在武汉化工区的投资、财产、收益、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条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侵害投资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