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淄博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4月3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在市政府令第90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和调整。经审核确认,我市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95项(行政许可项目8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3项)(见附件1),取消、调整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l3项(见附件2);下放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9项(见附件3)。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未经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出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切实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创新行政审批管理,全面推行“两集中、两到位”、网上审批和联合审批,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市机构编制、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要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突出社会和群众监督,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严肃处理违规实施审批事项行为。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95项)(图片略,见原文)
2.取消、调整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13项)(图片略,见原文)
3.下放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9项)(图片略,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