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政府2014年4月30日十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8日令第3号公布 自2014年6月28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再次对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如下: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94项,转为备案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含合并后转为备案的1项),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7项(由64项合并为27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6项(含部分下放9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5项,转为配套服务事项2项,新上报服务事项2项。
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
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对没有按照要求进入的单位,要向市监察局做出书面说明。
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五、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2.合并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3.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6项)
5.备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6.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7.配套服务事项目录(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