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14年5月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4年5月4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流动人口卫生防疫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