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写在农业税取消之时
(2005年12月30日 《人民日报》评论员)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开征税种。农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对我国农业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农业税条例是1958年开始施行的,现行的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条例实施近50年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现在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其中一条就是2004年开始进行减免农业税试点,并确定从2006年起全部免征农业税。这一重大举措得到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废止农业税条例,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取消农业税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使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有利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取消农业税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措施。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农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农业生产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取消农业税是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客观需要。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权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城乡税制的统一,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
当前,全面取消农业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财政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承受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基础。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另外,对取消农业税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已做出安排,2005年减免农业税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356亿元,为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了财力保证。加上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的20个省份,2005年全国实际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28个,也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工作经验。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军号角,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基础。
附二:废止农业税条例说明什么--专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
(法制日报记者 陈晶晶 法制日报北京12月29日讯)
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这部我国第一部农业税收法律制度,实施47年后被废除。
如果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颁布成文的“初税亩法”算起,农业税在我国已有2600年的历史。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教授日前接受本报专访指出,现在把农业税送进历史博物馆,既不是停止执行征收,也不是一般的被撤销,而是被废止,其意义非常重大。
废止才完成了立法手续
刘隆亨会长说,2004年3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要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当时,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温总理的这个报告,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这不仅有重要的经济、政治、社会意义,而且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说,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经全国人大批准的工作报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还只是工作上的法律效力,和正规的法律文件的废、改、立不是一回事。从立法的程序上来说,废止才是完成了立法手续。
农业税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
免征农业税是分步骤一年一年的、一个省一个省地从实际出发实现的(免征按每亩常年产量大约6%左右税率的农业税)。截止到今年12月,全国就有28个省市免征了农业税,据最近统计除个别省市外,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免征农业税,说明了对免征农业税不是一刀切,而是从实际出发分步骤完成的。
刘隆亨会长认为,在农村费税改革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农业税是核心问题。只有把农业税问题解决了,其他的乱收费、乱摊派才可得到解决。同时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不等于以后农民、农业、农村就无税了
刘隆亨会长说,不少人问废止农业税条例与同时宣布从2006年起全国免征农业税是什么关系。废止农业税条例是指1958年制定和实施的以每亩农作物的常年产量为征税对象的这种税收制度,一去不复返了。但这并不是说以后农民、农业、农村就没有税收了,只是对1958年这种农业税不再征了,不是暂时不征收了,而是被撤销了、被废止了,将可能用其他的税收来代替,那是以后的事了。
刘隆亨认为,这次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废止农业税条例,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但注意实体法的建设,而且也重视程序法的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当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失效时,也按程序进行自我撤销与废止。
取消农业税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刘隆亨会长认为,取消农业税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取消农业税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是对农民曾经以交公粮的形式在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所作的巨大贡献的一种“补偿”;另一方面又是对农民在全面建设小康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让渡”。这种“补偿”和“让渡”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历史意义。
他认为,农民缴纳的农业税高于一般城镇居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按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明年起城镇居民月收入不足1600元人民币的,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农民月收入不足1600元的,按照现行农业税法的规定却要无条件地缴纳农业税,客观上形成农民与非农民在税负上的严重不公平。取消农业税,间接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城乡差别。
此外,刘隆亨会长认为,取消农业税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方政府和社会乱收税、乱收费的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根据国家规定的农业税标准征收,有的按人口征收,有的按土地面积征收,还有一些地方为扩大税源,随意扩大税种征收范围、提高税率,或者借征收农业税“搭车”收费,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