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4年3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4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
一、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1号令)。
二、宁波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市政府第65号令)。
三、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
四、宁波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规定(市政府第107号令)。
五、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0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