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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6-2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2013年1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2013年1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将省规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市区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除外)的收费审批权,委托给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代为行使。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委托审批事项的管理,完善内部审批程序,逐级落实审批责任,并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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