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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6-2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4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依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4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宁党发[2013]66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育林费征收及管理办法》(1988年8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1989年10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定》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1995年9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1996年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定》(2002年3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二、删去《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三、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  “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体检合格,其中高速船驾驶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四、删去《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删去第三十条。

    六、删去《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供应的太西煤”。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矿区进行采挖太西煤的”。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供应的太西煤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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