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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6-24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3年8月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9月13日青岛市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3年8月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审批事项272项和承接国家、省下放审批事项38项,取消34项,下放区、市事项6项,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集中办理,不得对本决定之外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项目适用范围、属性的确定,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公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暂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的,经备案核准后可暂采用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以保证对审批过程的有效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会同监察等部门梳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效率。市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及时指导整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实施审批事项的行为。

附件:1.市级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图片略,见原文)

    2.国家、省下放市级实施的审批事项目录(图片略,见原文)

    3.市级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图片略,见原文)

    4.市级行政审批下放区、市事项目录(图片略,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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