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3年12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1.《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2.《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处罚规定》;
3.《贵阳市居住小区和住宅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4.《贵阳市金阳新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5.《贵阳市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生态工业园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废止的上述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