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2013年9月12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 对《鞍山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的修正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和业务指导,承担结核病监测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1.第八条中“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修改为“坚持专业指导、属地化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乡(镇)、村规划,开展改水、改厕及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农村的环境卫生质量,争创卫生乡(镇)、卫生村。”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即:“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动员社区和社区内的单位开展创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区和卫生模范单位活动。”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卫生公约,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5.删除第十六条中“,禁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
6.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即:“当街屠宰家畜家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7.删除第二十五条,即:“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章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中“,每提前一个月缴费优惠应缴费额的1%,最高优惠6%。”修改为“。具体优惠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