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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日期:2021-09-13     浏览:0    
发文字号: 无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27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
核心提示:(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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