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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
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日期:2021-09-13 浏览:
0
发文字号: 无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27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
核心提示:(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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