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3年9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重大调整,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监管措施更加严格,《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生产经营的生食水产品品种,市政府决定:
对1995年8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第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