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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10-12    实施日期: 自公布之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6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1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6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主要内容已被《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所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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