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6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主要内容已被《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所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