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3年1月17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予以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2013年1月17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现决定对《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13号令)予以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