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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

   日期:2021-09-15     浏览:0    
发文字号: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3-04    实施日期: 2013年1月12日    发布部门:
核心提示: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

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在临港地区加快集聚高端制造业、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强化产城融合,促进临港地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临港地区由中心区(南汇新城)、主产业区、综合区、重装备产业区、物流园区和临港奉贤分区等组成,北至大治河,西至G1501高速公路―奉贤浦东新区界―浦东铁路四团站(平安站)预控制用地―三团港接规划两港大道接中港,东、南至规划海岸线围合区域,不含洋山保税港区(陆域)。

    第三条(功能定位)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高端制造、研发创新、综合服务、生活宜居等功能,将临港地区建设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引领区、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和现代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

    第四条(管理职责)

    本市成立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浦东新区管理,负责统筹推进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地区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地区内投资和开发建设等项目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地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等日常管理事务;

    (四)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临港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管理部门对临港地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协调有关管理部门在临港地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七)为临港地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

    (八)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港地区所辖区域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绿化市容、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农村、社区等公共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保障机制)

    本市支持管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在临港地区实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建立下列保障机制:

    (一)高效便捷、统一协调的管理服务机制;

    (二)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工业用地高效利用机制;

    (四)规划滚动修编、加强产城联动机制;

    (五)优势互补、多元开发机制;

    (六)宜居优先、超前配套机制;

    (七)支持创新创业和集聚人才机制;

    (八)政府部门率先、引领带动机构集聚机制。

    第六条(财政资金支持)

    本市设立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主要用于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扶持、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研发资助、创业扶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管理部门和管委会另行制定。

    市级财政安排的有关产业支持专项资金中用于临港地区产业发展的部分,由管委会根据相关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市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指导和监督评价,管委会负责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资金,用于支持临港地区开发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临港地区规划)

    临港地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区域总体规划,体现临港地区与洋山深水港等周边区域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地区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经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管委会可以根据临港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临港地区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临港地区各类专项规划,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第八条(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地区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批。临港地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前期开发和管理。前期开发工程的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相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九条(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区有关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临港地区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审批;

    (二)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抗震设防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车辆或者车辆载运货物后总重量超过城市道路限载量或者通行条件的通行审批,依附城市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审批,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施工的审批,以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的审批;

    (六)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意见征询,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除外)的审批,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分批排放,回填)的申报核准,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七)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审批等水利审批,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审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等供水审批,以及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审批等排水审批;

    (八)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减免审核,以及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九)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审批,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闲置、拆除的审批;

    (十)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受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编制临港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事务)

    管委会在临港地区承担下列日常管理事务:

    (一)建设工程报建、设计文件审查、建筑节能管理、新型材料使用管理(新型材料认定除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备案等建筑工程管理;

    (二)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三)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四)公交首末站的规划管理、参加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五)生活垃圾处置申报管理;

    (六)区域内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规范审批和管理行为)

    本市商务、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民防、环保、交通港口等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日常管理事务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开展实施情况的检查。

    管委会应当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集中办理行政事务)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档案等管理部门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奉贤区人民政府设立临港地区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及办理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并强化项目审批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十四条(政务公开)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的设立)

    在临港地区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实行集中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有关企业和项目的认定)

    临港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初审以及软件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技、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吸引机构集聚)

    本市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优先在临港地区布局,鼓励与临港地区产业发展相关的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向临港地区集聚。

    本市支持临港地区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技术机构。

    第十八条(创新创业扶持)

    管委会应当为在临港地区开办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当事人,组织提供工商注册、办公场地、融资担保、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等全过程服务,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吸引人才和简化出国手续)

    鼓励国内外创新创业、高技能等各类人才到临港地区工作和居住,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临港地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者户籍。

    简化临港地区内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因公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出境手续。

    第二十条(优惠待遇)

    临港地区内企业和项目,经有关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展文化、体育、旅游、会展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鼓励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完善中介服务)

    管委会应当通过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临港地区内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会计、金融、保险、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受理投诉和处理)

    临港地区内的企业认为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得到落实的,可以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应当依法予以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临港地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规定,并符合临港地区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2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公布的《上海市临港产业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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