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2012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维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是指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所享有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
第四条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组委会的名称、域名;
(二)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火炬、奖牌、奖杯、纪念品等;
(三)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完成的各种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相关的艺术表演、影视宣传片、计算机软件、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
上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组委会。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经组委会许可,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使用本办法第四条有关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组委会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东亚地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第七条 组委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
(一)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三)申请专利;
(四)申请作品登记;
(五)申请计算机软件登记;
(六)申请互联网络域名注册;
(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展览等营利性活动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二)未经许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中或者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作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四)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五)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的专利;
(六)假冒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专利的行为;
(七)故意为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投递等便利条件;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未经组委会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组委会的名称从事募捐、征集赞助等活动。
第十条 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广告涉及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做好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做好案件通报、移送、接收的衔接工作。
第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