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2年6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7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决定对涉及行政强制规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征收办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已满,被征收人仍未搬迁的,市征收办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删除第二款。
将第四条中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修改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市拆迁办”修改为“市征收办”。
二、将《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将《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土地使用者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租,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如期缴纳年地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缴费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征费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将《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拒缴或迟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