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2011年12月1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项删去“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执行”;第二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