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个别条款内容:
一、《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停用、缩小、关闭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使的;
(二)驾驶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通行的时间、路段和道路行使的;
(三)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贵阳市架空管线设置市容管理办法》
第九条修改为:“城管部门发现有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及时作出拆除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供该架空管线或者架空管线杆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删除第十一条。
四、《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五、《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中的“依法强制拆除所设置的设施”修改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修改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