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的决定
(2012年3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2000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3日第二次修正)。
(2012年3月1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海口市禁止使用摩托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规定》(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2000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正 2002年9月23日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