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2年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2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修改以下规章:
一、废止的规章(1件)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修改的规章(8件)
(一)《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五条。
(二)《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删除第四十八条。
(三)《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五条。
(四)《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预防、制止非法开采矿山、侵占土地和哄抢财物等行为。对侵占矿山、土地或哄抢财物的,应当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单位安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属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8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